普通傷病給付

當在工作期間生病、受傷住院或是工作時不小心受了傷,造成無法工作且沒有領到原有的薪水,正在治療中者,這時勞保保障中的傷病給付就會成為最有力的後盾,以彌補傷病期間損失的薪資喔!這麼重要的權利千萬不能忽視啊!

普通生病、受傷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從住院第4天起可申請普通傷病給付,記得必須要在「住院期間」才可以申請喔!

這邊特別要注意的是,勞保傷病給付的目的,在於補助被保險人因傷害或疾病在治療期間所導致的薪資損失,因此,如果被保險人在傷病治療期間仍能繼續工作,或投保單位仍提供原有薪資的話,就不能申請傷病給付。

普通傷病申請要件:治療中、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
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 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 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給付標準
  •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50%。
  • 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 6 個月為限。
  • 傷病事故前勞保年資已滿 1 年者,增加給付 6 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檢附資料
  1.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傷病診斷書正本。
  3. 其他文件: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 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作業天數符合請領者,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國內帳戶。
附件下載傷病給付申請書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普通傷病給付試算

注意事項:
一、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 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6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 5 年。
  2.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 2 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務請於 5 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勞保局 – 傷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