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普通傷病假怎麼請?病假期間工資如何給付?
-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四、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同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普通傷病給假與工資發給
項目 | 請假狀況 | 工資折半發給 | 休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是否併入 | 休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是否給薪 |
未住院 病假 | 1年內未超過30日 | ✓ | ✗ | ✓ |
1年內超過30日 | ✗ | 假日可併入請假期間 可於規章中約定併入請假期間 | 病假期間無薪 以其他假別抵充工資照給 | |
住院 病假 | 1年內未超過30日 | ✓ | ✗ | ✓ |
1年內超過30日 | ✗ | ✓ | ✗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