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補償責任,有下列四種:
- 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失能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雇主對於上述四種補償與勞工保險責任之間有抵充關係,也就是說,在同一個事故,如果按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經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可以抵充之。
勞工發生職災時,雇主應支付醫療補償費用
項目 | 必要費用 | 補充說明 |
掛號費 | ✓ | 勞保醫療給付不含掛號費,勞工因職災受傷,其所需之掛號費,應由雇主負擔。 |
證明書費 | ✗ | 非醫療項目 |
伙食費 | ✗ | 非醫療項目 ※管灌飲食除外 |
病人運輸費 | ✓ | 需以緊急、必要為前提 |
病房費差額 | ✗ | 如由醫師出具必需入住證明 |
看護費 | ✗ | 非醫療項目 |
非健保給付之藥品、檢驗、材料等 | 由醫師認定 | 自費醫療費用及器材等等,經由醫師認定其必要性或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