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投保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非自願離職
2.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給付標準1.按申請人離職退保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2.有撫養無工作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每一人多給付前六個月平均薪資10%,最多計至20%。
給付期間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
2.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申請文件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非自願離職申請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以定期期約期滿身分申請)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名文件
4.國內金融機構存摺
5.戶口名簿(有撫養眷屬)或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方式備妥書件後親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即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需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作業天數完成失業(再)認定翌日受理,經審核符合請領資格者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資料下載失業給付申請書:https://www.bli.gov.tw/01006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