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資格(1)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2)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手續申請人應於符合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請領條件之日起2年內,檢附下列文件,直接(或郵寄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給付核發完成失業(再)認定翌日受理,經審核符合請領資格者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書表下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https://www.bli.gov.tw/0100651.html
查詢作業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https://edesk.bli.gov.tw/na/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862

相關規定請領津貼匯入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應注意事項:

1.    申請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

2.    匯入郵局存簿儲金帳戶:如局號或帳號位數(均含檢號)不足7位者,請在左邊補零。

3.    匯入金融機構(不含郵局)存款帳戶:請填寫銀行存款帳戶之總行及分行名稱,並將總代號及帳號由左至右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須補零。

4.    申請人應將存簿封面影本浮貼於給付申請書。

5.    依法現金給付款應匯入申請人本人帳戶,請勿填寫他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