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 (1)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2)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 |
給付標準 |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請領手續 | 申請人應於符合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請領條件之日起2年內,檢附下列文件,直接(或郵寄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
給付核發 | 完成失業(再)認定翌日受理,經審核符合請領資格者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
書表下載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https://www.bli.gov.tw/0100651.html |
查詢作業 | 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https://edesk.bli.gov.tw/na/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862 |
相關規定 | 請領津貼匯入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應注意事項: 1. 申請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 2. 匯入郵局存簿儲金帳戶:如局號或帳號位數(均含檢號)不足7位者,請在左邊補零。 3. 匯入金融機構(不含郵局)存款帳戶:請填寫銀行存款帳戶之總行及分行名稱,並將總代號及帳號由左至右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須補零。 4. 申請人應將存簿封面影本浮貼於給付申請書。 5. 依法現金給付款應匯入申請人本人帳戶,請勿填寫他人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