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請領資格(1)      非自願離職。

(2)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3)      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給付標準一、  每月按離職退保當月的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

二、  職訓生活津貼按月於期末發給,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30日為一個月計算;中途離、退訓者即停止發放;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

(1)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2)      2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 小時者,發放1 個月

三、  離職退保後,有扶養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計至20%

給付期間受訓學員因同一事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職業訓練,其請領職訓生活津貼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發給6 個月為限。
檢附文件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存摺影本(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五、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有扶養眷屬者)或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方式1.        應於符合津貼請領條件之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2.        備妥申請書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受訓當日由職業訓練單位線上申報,通知勞保局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給付核發按月於被保險人參訓期滿1個月之翌日開始審核,經審核完備後符合請領資格者,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書表下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https://www.bli.gov.tw/01006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