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見的勞基法違規項目,誰是違反勞基法大戶?

天龍國這 103 家公司違反勞基法!首都客運、新光三越、世界健身最大尾!
台北市勞動局 3/5 下午公布最新一波違反《勞基法》事業單位名單,本次共有 103 家企業上榜,裁罰金額最高前三名,分別是首都客運 90 萬元、新光三越 62 萬元及香港商世界健身 30 萬元。

新聞來源:天龍國這 103 家公司違反勞基法!首都客運、新光三越最大尾

根據勞動部資料庫顯示,違反勞基法的紀錄中,最常見的違規項目通常與「薪資」「工時」有關。

一、休息時間的戰爭:未依規定給予休息、休假。

按《勞基法》第 36 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另,依《勞基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二、消失的加班費:延長工時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

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按《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

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基法》第 32 條之 1 的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三、爆肝模式加班:加班時數超過法定標準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 46 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 3 個月總量管控,但 1 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員工是公司珍貴的資產,希望雇主們都能遵守法令相關規定,給予員工適度休息與照護!
只有勞資關係平衡、優化公司制度, 才是永續經營的根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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