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資訊:勞動部 112.02.09,勞動條2字第1120147554號函訂定


勞動部於今(9)日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就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之合理範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期程等訂定相關規範。本指導原則自即日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管事業單位參考。

 

勞動部表示,近來時有接獲民眾陳情表示,雇主工資給付的日期過晚之來信,例如工資計算的週期為每月1日至月底,但工資給付日遲至次月20日或25日,已影響勞工維持生活所需。勞動部經會商地方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工商團體意見後,訂定本指導原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規範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之次數,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

二、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如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調整;地方主管機關並應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以115年底僱用勞工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5日內給付工資、僱用勞工99人以下之事業單位7日內給付工資作為目標。

三、延時工資(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未另約定給付日者,應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併當月份工資發給;另有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工資計算週期者,仍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至遲亦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

四、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按季、半年或年結算並給付特定獎金者,給付日期仍應有合理之約定。

五、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雇主可提前發放,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勞動部強調,本指導原則並非法令的強制規定,係以行政指導方式,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柔性輔導,鼓勵事業單位依期程表向前推進,並未訂定罰則。整個規劃期程,係以4年時間漸進推動,且各階段目標間保留緩衝年度,讓事業單位有配合調整薪資作業流程及財務狀況空間;此外,並依事業單位規模大小分訂目標,減少小微型企業配合調整之難度,希望讓所有事業單位都可以一步一步的跟上,共同維護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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