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算?勞工請連續30天以上普通傷病假

最近勞動部針對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有新的解釋令喔!但很多人看得都是霧沙沙,我們今天就來說明一下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如果因為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可以申請普通傷病假
而根據狀況、是否需要住院有不同日數,分為「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未住院傷病假:如未住院,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住院傷病假:如需住院,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另外,2年內的「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合計不得超過1年。

 

傷病假天數計算

這裡常會有雇主勞工的疑問,那到底30天是如何計算?遇到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是算半薪還是全薪?

普通傷病假的30天認定是依照工作日,也就是正常上班的時間。

根據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行政函釋說明,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但要特別注意如果病假連續申請超過30天,遇上國定假日的計算則有所不同。

 

內政部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指出,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的期間,如該期間遇上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舉例而言:

如果勞工一次請超過30日,請了42天病假,超過30日以上的天數(第31~42天),如遇到例休假日,則計入請假期間內,雇主也就不用給付工資。

如果勞工請了一次30天病假後回來上班,又再次請了5天病假,此時這5天如果遇上例休假日,是不計入請假期間內的。

但若勞工請了一次30天病假後回來上班,又再次請了40天病假,超過30日以上的天數(第二次的第31~40天)如遇到例休假日,則計入請假期間內,雇主也就不用給付工資。

總結,不論當年度已經請過多少天數的病假,必須是勞工請病假「連續」超過30天後的期間,遇上例假日才計入請假期間。

 

病假期間薪資計算

同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意即請病假不論住院與否,1年內未超過30天的部分,工資都是折半發給。而超過30天的部分,雇主不給薪並不違法。

 

 

相關資料來源:勞動部112年5月1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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