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某知名外商的劉姓員工請育嬰假後返回崗位,
不久便遭到公司以「業務變更」為由資遣,
劉男不服,提出「確認僱傭關係」訴訟,
台北地院判台灣微軟敗訴,
仍需按月支付劉男薪資、年度獎金及股份。
–
按《勞基法》規定,
企業資遣員工前,應盡「安置義務」,
嘗試為員工轉職或教育訓練未果,
資遣為最後手段。
微軟有兩項失誤,
未盡到安置義務,不符合最後手段
劉男任職部門與工作仍存續,不符合「業務變更」
企業再大違法在先也無用,
劉男小蝦米對抗微軟大鯨魚,勝訴!
據媒體報導,某知名外商的劉姓員工請育嬰假後返回崗位,
不久便遭到公司以「業務變更」為由資遣,
劉男不服,提出「確認僱傭關係」訴訟,
台北地院判台灣微軟敗訴,
仍需按月支付劉男薪資、年度獎金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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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基法》規定,
企業資遣員工前,應盡「安置義務」,
嘗試為員工轉職或教育訓練未果,
資遣為最後手段。
微軟有兩項失誤,
未盡到安置義務,不符合最後手段
劉男任職部門與工作仍存續,不符合「業務變更」
企業再大違法在先也無用,
劉男小蝦米對抗微軟大鯨魚,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