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單位 | 凡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皆應提繳本基金(含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 | |
適用對象 |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所謂勞工。 2. 非墊償對象:負責人、具委任關係的人員、承攬契約與訓練人員 | |
規定 | 1. 本基金由雇主全額負擔。 2. 雇主可依法列支為當年度之費用。 3. 申請加入勞、就保時,即在每月的勞保費繳款單內一併計收本基金,投保單位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4. 依雇主所僱用勞工之每月勞保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計算費用 5. 勞基法適用或除外工作人員加保或身分轉換時,請填「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報表」憑辦。 | |
特定工作者申報墊償基金
| 一般事業單位免提繳墊償基金人員 | 1.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不含住院醫師) 2. 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編制內職員。 3.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 4.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5.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之人,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不適用勞基法第28條,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公部門各業應提繳墊償基金人員 | 1. 分散各業之公務機構、公立單位之技工、工友、駕駛及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含約聘、僱)。 2. 清潔隊員:公務機構之清潔隊員。 3. 從事停車場業務之人員:受僱於縣(市)政府從事停車場業務人員。 4. 國會助理。 5. 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 6. 國防事業單位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 7. 公立醫療院所之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不含約聘、僱)。 | |
申報手續 | 書面申請:填妥文件申請書後,親送或掛號郵寄至各縣市勞工保險局 線上申請:使用工商憑證及負責人自然人憑證至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進行申報 | |
書件下載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報表:https://www.bli.gov.tw/0006743.html | |
罰則 | 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處以公布姓名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