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要件一、  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勞工無法取得應有的工資、退休金、資遣費

二、  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適用對象一、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所謂勞工。

二、  非墊償對象:負責人、具委任關係的人員、承攬契約與訓練人員

墊償範圍1.        雇主所積欠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2.        雇主未依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

3.        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墊償金額一、  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二、  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檢附文件一、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1份(同一雇主之勞工應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1份。

三、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1張,並浮貼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1份(各委託人本人簽名蓋章)。

五、 歇業證明:

(1)     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經主管機關開具之證明。

(2)     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歇業事實認定之證明。以上所稱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且依法登記在案者

六、  債權證明:

(1)      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審核過程中須至勞保局接受訪問):

A.        由雇主親自出面簽署債權: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者,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另需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

B.        雇主委託第三人簽署債權:出具由雇主、受任人親自簽章並經公證程序之委任狀。

(2)      雇主無法出面確認債權:

A.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1份。

B.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並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正本1份。

C.        民事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結果,由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收執之債權憑證正本1份。

七、  工資:積欠工資前3個月以上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帳冊(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薪資條)、勞工個人銀行或郵局薪資轉帳存款簿內頁影本、薪資現金收訖證明或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等。

八、  退休金或資遣費:平均工資之證明(例如離職日前6個月期間之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薪資條或薪資轉帳存款簿內頁影本)及工作年資、到離職之證明(勞動契約、服務或離職證明書)、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之證明等。

墊償核發(1)     勞保局會在收件日起30日內核定,惟案件如需向有關主管機關查調其他證明文件時得延長20日。

(2)     一律由勞保局直接轉帳匯款到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

(3)     勞保局或雇主或勞工代表為勞工辦理墊償手續,都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4)     勞保局於墊付勞工時,須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5)     勞保局墊償勞工後,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應於規定之期限內,將墊償款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書件下載墊償申請及切結書:https://www.bli.gov.tw/0006745.html
墊償名冊:https://www.bli.gov.tw/0006746.html
墊償收據:https://www.bli.gov.tw/0006747.html
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https://www.bli.gov.tw/0006748.html
勞工代表切結書:https://www.bli.gov.tw/0006748.html 
相關法令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https://www.bli.gov.tw/0005613.html

勞動基準法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之規定:https://www.bli.gov.tw/0005614.html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https://www.bli.gov.tw/0021512.html

行政解釋:https://www.bli.gov.tw/0013052.html

貼心小提醒:

  • 申請人如果對於勞保局的核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日起30日內,填具訴願書,並檢附原核定通知文件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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