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單位凡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皆應提繳本基金(含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
適用對象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所謂勞工。

2.    非墊償對象:負責人、具委任關係的人員、承攬契約與訓練人員

規定1.    本基金由雇主全額負擔。

2.    雇主可依法列支為當年度之費用。

3.    申請加入勞、就保時,即在每月的勞保費繳款單內一併計收本基金,投保單位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4.    依雇主所僱用勞工之每月勞保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計算費用

5.    勞基法適用或除外工作人員加保或身分轉換時,請填「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報表」憑辦。

特定工作者申報墊償基金

 

一般事業單位免提繳墊償基金人員1.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不含住院醫師)

2.    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編制內職員。

3.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

4.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5.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之人,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不適用勞基法第28條,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公部門各業應提繳墊償基金人員1.   分散各業之公務機構、公立單位之技工、工友、駕駛及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含約聘、僱)。

2.   清潔隊員:公務機構之清潔隊員。

3.   從事停車場業務之人員:受僱於縣(市)政府從事停車場業務人員。

4.   國會助理。

5.   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

6.   國防事業單位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

7.   公立醫療院所之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不含約聘、僱)。

申報手續書面申請:填妥文件申請書後,親送或掛號郵寄至各縣市勞工保險局

線上申請:使用工商憑證及負責人自然人憑證至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進行申報

書件下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報表:https://www.bli.gov.tw/0006743.html
罰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處以公布姓名之處分。
積欠工資墊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