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勞退

退休要件自請退休(勞基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1.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     工作25年以上者。

3.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強制退休(勞基法第54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     年滿65歲者。

2.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給付標準一、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  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依前款規定加給20%。

領取方式一次領取退休金。
金額試算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表(勞退舊制) :https://calc.mol.gov.tw/labor_retire/

貼心小提醒:

  • 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的勞工,若沒有選擇適用新制,就要繼續適用舊制;若不清楚自己適用舊制還是新制,可以問雇主或親自打電話到02-23961266轉分機5088詢問。
  • 選用勞退新制後,舊制年資不會不見,舊制年資雇主應該幫您保留,等到您符合勞基法退休金或資遣費的請領條件時,就可以向雇主請求發給舊制退休金或資遣費。若要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需要您和雇主雙方都同意,不可以強迫任何一方辦理。所以,雇主不一定要同意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