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要件 | 自請退休(勞基法第53條) |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1.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 工作25年以上者。 3.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
強制退休(勞基法第54條) |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 年滿65歲者。 2.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 |
給付標準 | 一、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 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依前款規定加給20%。 | |
領取方式 | 一次領取退休金。 | |
金額試算 | 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表(勞退舊制) :https://calc.mol.gov.tw/labor_retire/ |
貼心小提醒:
- 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的勞工,若沒有選擇適用新制,就要繼續適用舊制;若不清楚自己適用舊制還是新制,可以問雇主或親自打電話到02-23961266轉分機5088詢問。
- 選用勞退新制後,舊制年資不會不見,舊制年資雇主應該幫您保留,等到您符合勞基法退休金或資遣費的請領條件時,就可以向雇主請求發給舊制退休金或資遣費。若要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需要您和雇主雙方都同意,不可以強迫任何一方辦理。所以,雇主不一定要同意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