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到發薪日了!
老闆問:「公司發薪水要給薪資明細?不給會有問題嗎?」
這問題可大囉!!!
依【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其中應該包含:
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總額。
工資各項給付金額:包括本(底)薪、獎金、津貼、延時工資(加班費)等勞工因提供勞務獲得之報酬。
依法規定或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例如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職工福利金、依執行政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所為之扣押,以及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例如:雇主代轉帳之勞工個人自行參加之團體保險費用。)
實際發給之金額。
老闆們,薪資明細不能只是存在心裡,法律規定雇主提供薪資各項計算明細的用意,就是要讓勞資雙方能清楚了解薪水的完整資訊,避免因為薪資的問題發生勞資爭議;另外,如果違反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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