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好好給,人情留一線》

不少企業難敵疫情重創,不得已需裁撤人力,或因為疫情面臨運營體質的轉型,而有縮小編
製、精簡人事的情形。疫情熱度尚未降緩,關於資遣費的勞資糾紛就一件跟著一件,老闆縱使
萬般不得已,員工不也無路可退!好聚好散,資遣費好好給,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照面。
並非每種「非自願離職」都能拿資遣費

1. 資遣員工必須合乎正當性
意即雇主資遣員工,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且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提前預告。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定不能勝任時。

2. 員工這些情事,一毛都沒有
如果員工觸犯《勞基法》第12條的所有不法行為,造成公司損害,老闆可不先預告,直接解
僱,而且不需支付資遣費,例如:
1) 勞動契約中有刻意矇騙或不實訊息之情事。
2) 對雇主、雇主家眷及同仁有言語或肢體暴力行為。
3) 故意損害公司資產或洩漏公司營業機密造成雇主損害。
4) 無故曠職3天,或一個月內曠職6天。
5) 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6) 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而未告知。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分為兩種
資遣費計算方式,以2005年7月1日施行的《勞工退休金條例》作為分水嶺,分成舊制和新
制。

1. 舊制年資資遣費(根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
1) 2005年7月1日以前就已經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且繼續工作者適用。
2)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按比例計算。
3) 工作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
4) 工作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2. 新制年資資遣費(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1) 2005年7月1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或離職後再受僱者適用。
2) 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
3) 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給。
4) 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 勞動部資遣費試算工具
不清楚如何計算資遣費,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也提供試算表,供勞資雙方計算資遣費。
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除了資遣費,這些也是被資遣勞工的權益

1. 提前預告:
老闆資遣員工,必須事前告知,員工工作未滿3個月則無須告知;3個月到1年於10天前告知;
1年以上未滿3年,於20天前告知;3年以上需於30天前告知。
2. 謀職假:
雇主於預告後,必須給予員工7日中有2日的謀職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並且不得扣全勤。
3. 資遣費:
資遣費必須於中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放。
4. 工資:
離之當天結清工資,最晚於約定發薪日給足。
合意工作需要緣分,互相道別需要學問,能完善處理資遣,也是企業形象的提升。無論企業面
臨社會情勢偶有困境,或員工對於工作真的難以勝任,合法、合情也合理,按規定給付資遣費
,在雙方權益不被磨損的狀況下,事情都應能如願完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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