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徵才時是不能以「性別」來當作篩選條件嗎?

(!)徵才「漂亮女森」挨罰10萬 台南泡沫紅茶店喊冤:本要打「紳」
您知道嗎?
雇主在徵才時是不能以「性別」來當作篩選條件嗎?
日前台南某泡沫紅茶店被檢舉在臉書上PO文徵店員,文中寫到:「徵人辣,各位漂亮女森看過來,只要你願意,没有經驗没關係、歡迎加入我們。」最終因「漂亮女森」4字,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挨罰10萬元。
業者解釋,因為自己不會用電腦,所以請工讀生代為PO文,但工讀生誤將紳士的「紳」打成「森」,強調並非刻意限制性別,雖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被法官駁回;勞工局也指出,無論從社會主觀或客觀第三人來看,都會認為該徵才廣告對面容姣好的特定性別有偏好意圖,因此構成歧視要件。
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中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儘管社會持續提倡性別平等的觀念,但仍有不少雇主對特定性別的求職者有著刻板印象,像是「打掃阿姨」「司機大哥」等等,提醒老闆們,在徵才時,應該多著重在求職者的工作能力與個人特質,務必謹慎用字,避免受罰。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