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理有據!小蝦米也能對抗大鯨魚!

據媒體報導,某知名外商的劉姓員工請育嬰假後返回崗位,
不久便遭到公司以「業務變更」為由資遣,
劉男不服,提出「確認僱傭關係」訴訟,
台北地院判台灣微軟敗訴,
仍需按月支付劉男薪資、年度獎金及股份。

????按《勞基法》規定,
企業資遣員工前,應盡「安置義務」,
嘗試為員工轉職或教育訓練未果,
資遣為最後手段。
????微軟有兩項失誤,
✔未盡到安置義務,不符合最後手段
✔劉男任職部門與工作仍存續,不符合「業務變更」

企業再大違法在先也無用,
劉男小蝦米對抗微軟大鯨魚,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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