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們已經接到好多案例,
都是由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寄發存證信,不經預告,要求終止勞動契約,
正式fire老闆!
–
當勞工發現雇主種種惡意行徑損害自己權利,
就能行使「自請資遣權」!
蒐集相關違規事實。
事件發生30日內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雇主。
存證信函寄達公司,立即終止僱傭關係。
可以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https://kang-yu.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123197149_159244855934999_8277082654750830711_n.png)
今年我們已經接到好多案例,
都是由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寄發存證信,不經預告,要求終止勞動契約,
正式fire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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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工發現雇主種種惡意行徑損害自己權利,
就能行使「自請資遣權」!
蒐集相關違規事實。
事件發生30日內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雇主。
存證信函寄達公司,立即終止僱傭關係。
可以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