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行使「自請資遣權」fire老闆!

今年我們已經接到好多案例,
都是由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寄發存證信,不經預告,要求終止勞動契約,
正式fire老闆!

當勞工發現雇主種種惡意行徑損害自己權利,
就能行使「自請資遣權」!
✔蒐集相關違規事實。
✔事件發生30日內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雇主。
✔存證信函寄達公司,立即終止僱傭關係。
✔可以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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