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限制女性勞工在深夜工作嗎?

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 ,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宣告失效。
大法官:「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 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的實質平等。
  • 雖然憲法保障人民的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但如果法規範用性別為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此時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的手段,與目的的達成間具 實質關聯,才沒有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的意旨。
  • 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雖然是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會造成原則上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除非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例外允許),因而限制女性勞工就業機會的結果。
  • 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的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的討論,可知應是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負有生養子女的責任、須照顧家庭以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主管機關勞動部也認為,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大半,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男性為重,且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等。
????總而言之,無論男女,老闆都應該要提供預防設備或措施,這樣才能避免員工發生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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