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Q&A

Q:什麼是勞動檢查?

勞動檢查是政府為了維護勞雇雙方權益而對事業單位是否依法辦理勞動條件及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所實施之檢查。

Q:勞檢的範圍為何?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1. 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2.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3. 勞工保險條例、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Q:勞動檢查會的程序是如何?

檢查前:

勞動檢查是不會事先通知事業單位,實施勞檢時,勞動檢查員必須主動出示勞動檢查相關證件,並告知雇主及工會勞動檢查的目的。

檢查中:

勞檢員會當場告知事業單位提供的受檢相關資料,並確認陪同人員的身分。除查驗相關資料外,也會到工作場所實際進行檢查。

※勞檢員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的疑慮,可以用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停工。

檢查後:

勞檢員會立即將檢查報告製成紀錄,並告知事業單位違法事項,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的建議後,會請陪同人員於紀錄內簽名確認。勞動檢查員要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告檢查結果

Q:雇主可以拒絕勞檢嗎?

勞檢員在執行勞動檢查時,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2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如事業單位拒絕或妨礙勞檢,依勞動基準法第73條規定,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為執行檢查,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必要時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Q:如拒絕勞動檢查的後果為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0條及勞動檢查法第35條規定規定: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次連續處罰並公布受罰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Q:如不服勞動檢查結果,其救濟途徑為何?

如事業單位對檢查結果通知書的內容有不服,可依訴願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於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勞動檢查機構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訴願;亦可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於本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異議;或訴願、異議同時併提。

Q:該如何辨勞檢員真假?

執行勞檢時,勞檢員應主動出示證件(勞動檢查證或市政府員工識別證等)。若未持勞動檢查證件者,事業單位可拒絕檢查。若雇主仍對其身分存疑,可電洽各地區勞動檢查處進行確認。

Q:公司遭停工處分,應如何處理?

事業單位應就停工原因進行改善,並得於停工原因消滅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檢查機構將於收到復工申請之日起六日內針對事業單位停工原因之改善進行復工檢(審)查。事業單位如未經檢查機構復工檢查合格即使勞工在場作業,將依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移請主管機關核轉司法機關偵辦。

貼心小提醒:

 平時勞動檢查常見的違法情形例如:基本工資、加班費、超時加班、例假七休一、工資是否全額給勞工、特別休假、國定假日、出勤紀錄記載至分鐘等,都有可能是勞動檢查的重點,各位雇主老闆們平時一定要特別注意。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