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職災復健中,老闆願付資遣費要求自請離職!?

勞資問題 Q&A:

Q:員工109年3月23日到職,約定薪資是4萬,於109年3月30日上班途中發生通勤職災,自撞,當日就送醫急救,後來住院約3個月,到目前為止仍須復健無法恢復正常上班,雇主希望員工自請離職,但願意用資遣的方式可行嗎?

【員工該這樣做】
A:根據勞基法第13條勞工於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所以員工有權拒絕雇主的資遣要求,就算雇主強迫也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恢復僱佣關係並且年資的計算也不可打折。

【老闆該注意】
A:根據勞資法59條第二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所以在這期間雇主不得提出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否則會有2萬~100萬的罰款喔! 而違反第13條則有9萬~45萬以下罰款喔!


????康宇IVY顧問小建議:
老闆可以在員工復健期間多多跟員工互動關心,另外也主動地提出是否有合適的工作可以讓員工回來上班,當然在管理辦法中假別申請也是很重要。畢竟如果員工2年都未痊癒就要依勞基法59條用40個月的工資終止工資補償責任,此外還要另外再給遣散費才能夠完全地與員工終止僱傭關係,常有許多雇主認為補償責任終止就結束了,其實並不是喔,因此隨時關心員工才是保持公司正常營運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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